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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五)

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21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散场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地。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据。在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还需要依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用地的申报与审批手续。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保护的禁止性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侵占”只指以非法手段侵夺或占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构成侵占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其用途”是指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局部、大部分或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要先经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规划部门应首先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在将公共文化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的同时,重新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地段和面积后,才能批准原公共文化设施预留地用于新的项目。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符合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标准。

四、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中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现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越来越多,喜迁新居的人们在关注教育配套、医疗配套的同时,也更加关注文化配套。早在2002年,建设部与文化部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许多地区也制定了配套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许多居民区建成居住后没有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本法重申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本条是关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规定。本法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单独列为条文,体现了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视,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基层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由于缺少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公共文化资源难以有效整合,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补齐短板,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统筹利用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此,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原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既要加大建设力度,又要采取新的方式。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在摸清情况、盘活存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合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补缺和达标,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要与设施相配套,建设文体广场。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捐助设备,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关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一是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进行统筹协调;宣传文化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责、分工合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并指导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工作。二是整合资源。要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推动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公共文化资源通过中心进行整合,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三是完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政府财政能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各系统对基层的各项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统一纳入此目录。

(解读人:冯守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政府文化顾问)